日期:2024-06-01
第一条 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规范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扶持清真食品行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不得出售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违反本规定的,视其具体情节,给予如下处理:本规定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不可以。不是清真的品牌不可以委托清真食品。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为尊重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加强清真食品管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副食品及调味品。
第一条 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临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以下称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生产、加工、经营的各类食品。
牛、羊、驼、鸡、鸭等必须按清真屠宰习惯屠宰,自行采购的要有清真屠宰证明。不得出售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一)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由区、县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业或转营他业,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对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甘州区委、区政府立即采取措施,逮捕4名犯罪嫌疑人,免去甘州区商务局局长黄邦建、甘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柳捍东的局长职务。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点:鉴于该食品加工点已严重违犯了《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涉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对4名刑事拘留的人员已批准正式逮捕。
第一条 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发展民族经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自治县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制作的肉制品和其它食品。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规范和繁荣清真食品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加强清真食品管理,促进清真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民族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不得出售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违反本规定的,视其具体情节,给予如下处理:本规定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1、第一条 为加强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规范和繁荣民族食品市场,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民委发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给予批复。
3、扶持办法由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工商、税务、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及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第八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清真要求屠宰禽畜或者加工、制作清真食品。清真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标准。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习惯屠宰、采购、生产、销售、贮运的肉禽类、餐饮、糖果、糕点等食品(下同)。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是本市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加强清真食品管理,促进清真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民族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回民食品行业包括在本行政辖区内开办的回民饭店、名特小吃店、糕点厂、饮料厂等回民饮食服务行业。第三条 经营回民饮食业必须尊重回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云南省贯彻食品卫生法的实施办法》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对饮食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说明: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文件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1〕93号)代替。3.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80号 说明:已被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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