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7-07
首先,尝试与经营者进行直接协商,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如果经营者拒绝协商,消费者应前往购买商品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提出投诉。 若协商未果,可以向购买商品所在地的工商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问题。 如果多次协商仍无结果,消费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找经营者进行协商解决;若经营者不予协商,可到购物所在地区的消费者协会投诉;协调无效,可投诉购物所在地区的工商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屡次协调无效,可以向法院起诉经营者。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全国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建议保存相关证据,如果食品外包装、检验结论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 如果是食品卫生方面的问题,可以向卫生局投诉。可以直接拨打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以在官网上进行举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和全国互联网平台。
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到12315投诉后,消协会来组织商家去协商解决。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局长毕井泉2016年3月4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法律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形成了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1、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民政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强化民政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系全国首次在省级层面多部门联合出台文件加强民政服务机构食品安全。
2、消防演练等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的安全管理意识和防范应对能力;同时,各地充分发挥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作用,加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相关活动的宣传报道,动员全社会关注、参与并监督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3、管。因为食品安全监察部门隶属当地民政局,履行民政服务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因此是归民政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1、食品抽检一般需要一个月有结果。《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2、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负责监督和管理江汉区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维护市场秩序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和管理江汉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3、第三条 农业行政部门主管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农药经营和蔬菜生产中农药的使用,监督管理蔬菜生产者的蔬菜农药残留自检工作,抽检在园蔬菜的农药残留;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蔬菜基地的环境监测,防治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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